12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、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,宣告撤銷原審判決,改判聶樹斌無罪。
這是一次遲來的正義,正義雖然遲到了,但終究沒有缺席?;厥走^去的二十多年,無論如何,聶樹斌案都是中國司法必須要跨過去的一道檻,它遮不住,壓不下,始終就在那里,以一種冷峻的姿態拷問著司法的正義與法治的精神。有人曾直言,聶樹斌案是對當前中國司法錯案糾正工作最大的一個考驗。而如今,最高人民法院以改判聶樹斌無罪的形式,宣告了這起案件的終結,無論是否還有遺憾,但我們確信這是公正的。
聶樹斌案的改判,首先是人民法院嚴格公正司法的一個明證。聶樹斌案發生在1994年,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識,那正是中國嚴打刑事犯罪的特殊時期,“從重從快”是當時整個司法機關對嚴重刑事犯罪的共同態度。但即便如此,聶樹斌案原一審、二審判決對其事實認定也沒有達到當時刑法和刑訴法的“證據確實、充分”的法定證明標準,沒有達到當時“基本事實清楚,基本證據確鑿”的“兩個基本”的辦案要求。
面對錯案,捂著、蓋著都不是出路,只有積極糾錯,才能讓人們相信司法,相信公正。最高人民法院經重審認為,聶樹斌案“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,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,沒有達到證據確實、充分的證明標準”。
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,是法治的基本原則,在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的情況下,宣告聶樹斌無罪是嚴格公正司法的體現,也彰顯了司法機關不遮丑、不護短,有錯必糾的決心和意志。
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,從人治到法治,中國司法走過了一條艱難而曲折的道路。改革開放30多年來,從“疑罪從有”,到“疑罪從輕”,再到“疑罪從無”,司法機關對司法公正的認識也在不斷提升。只有承認人的局限性,承認司法的局限性,真正做到司法謙抑,法治才會更有溫度,公正才會更有深度。
同時,聶樹斌案的改判,也是司法機關自我糾錯的體現。不可否認,二十多年來,家屬、代理人、新聞媒體,以及法學界的積極推動、呼吁,是聶樹斌案得以改判的重要力量,但同樣重要的力量,甚至可以說是更重要的力量來自于司法機關內部。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,隨著司法機關錯案糾正的制度化、常態化,聶樹斌案的糾錯工作也步入了快車道。
2014年,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復查聶樹斌案,根據河北高院的請求,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。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后建議,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案。2016年6月,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該案。再審期間,最高法的法官們不僅認真查閱了卷宗,還親赴案發現場、核實相關證據、詢問原辦案人員,咨詢了刑偵、法學專家,并多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,聽取其意見。同時,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此案提出了明確的無罪意見。這些都是案件最終得以改判的根本原因。
應該說,各級、各地司法機關一直都在為此案的糾正做著不懈的努力,正是在司法機關積極回應民意、民聲的基礎上,來自內外的兩股力量形成了合力,案件才有了今天這樣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。
正義本來不應該遲到,但是,即使正義遲到了,只要它不缺席,只要最終出現了,它依然能夠堅定人們對正義的信心。就像聶樹斌案,穿越漫長的22年,我們還是等到了正義實現的這一天。
習近平總書記說,要“努力讓人民群眾從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”。聶樹斌案再審改判,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,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、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,充分體現了黨實事求是、有錯必糾的原則,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直面歷史遺留疑難復雜案件、勇于糾錯的司法擔當。